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9 栏目:国标II型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为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验行为,提升检测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实施办法》(浙建〔2020〕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逐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我市承接工程质量检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活动纳入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二)检测机构的业务系统需具备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报告出具、试验数据(桩基静载、混凝土回弹等现场检测记录以及钢筋原材料及连接件、防水卷材、水泥、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砌块等力学性能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的功能,并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数据采集的要求。

  (三)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招标的项目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完成的按原委托方式实施,2023年6月1日之后完成的按本规定实施;非招标项目的实施以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合同由检测机构上传至监管平台。同一工程项目的检验测试业务,应委托同一家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该机构无法检测的项目除外)。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依法承担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后果,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当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其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

  (一)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管平台集中办理检测委托,检测费(含防假样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机构应按信息化监管要求,上传所有检测报告至监管平台。

  (二)取样、见证、送检过程需按要求上传相应的样品信息和影像资料,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授权确认。

  (三)见证取样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到现场进行样品核实后,由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一起送样至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以及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四)混凝土试块应有明显标识,内容至少包含工程部位、制作日期、强度设计等级等信息(鼓励采用有效的科技手段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如水溶性防调换二维码)。项目部应建立标养室(箱),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代为养护,现场未设置标准养护室(箱)的,该混凝土检验批按无有效试块处理并按批量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应锁在钢筋笼内放到构件边上与构件同条件养护;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标记或后标记的混凝土试块。

  (五)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项目前,应在当天通过监管平台上报检测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数量以及检测人员等信息。

  (六)检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出示资格证书,发现检测对象作假或明显不同于所代表检测批实体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并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现场检测实行旁站制度,检测结束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要在原始记录中签字,旁站记录与现场影像资料应通过移动端实时上传监管平台。

  (七)各方主体事先确定的现场检测抽样的构件、部位及数量,不得随意改变。对部分抽检比例较小的检测项目(后置锚固件等),推行在现场由各方见证共同随机抽取检测部位。现场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即时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

  (八)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原始记录统一成册印刷,每张记录编号应印刷成连续流水编号,不得撕页、涂改,作废的记录要留在记录本上,结论性的更改要注明原因并有检测人员和检测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不合格检测报告在当天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

  (九)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监管平台,不得以“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检测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十)检测机构应加强监管系统提示的检测异常情况管理,建立异常情况复查回复机制,原则上异常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回复。

  (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应制定年度计划,加强监督抽检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交叉检查形式,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比对。对抽查比对结果出现异常或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项目,应进一步核查原检测机构的检测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的通知》(台建〔20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