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06 栏目:施工案例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和县城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建设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增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我省建筑高度管控,促进新型城镇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二、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均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四、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县城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确需建设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城市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县城新建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并应书面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出具等规划许可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审核;消防救援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筑高度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是不是匹配的问题,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