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022年度行政处罚信息(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24-01-27 栏目:生产设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7日,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2022年度行政处罚信息(第二期)。

  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供货者购进药械及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从未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资格供货者处购进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且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涉案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支、“氯化钠注射液”1瓶;3.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销售的快开龙头(洗衣机用水嘴单柄单控金属管D20),经检验,螺纹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

  1.处罚款1850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元整);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0元(大写壹佰柒拾元整);罚没款合计2020元(大写贰仟零贰拾元整)。

  销售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灰色400克、宽约113cm、长约900cm),防水卷材拉断伸长率(23℃)、拉伸强度(23℃)、撕裂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8173.1-2012规定要求,检验测试结构为不合格。

  1.没收2卷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0元;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600元;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920元(大写贰仟玖佰贰拾元整)。

  在无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同步教学网络服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下,向学生收取“同步教学网络服务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1、没收当事人限期未退还部分的违法来得到的699300.00元;2、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罚款846900.00元。罚没款共计15462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

  未退还学生2020年春学期作业本剩余差价、向学生收取一卡通开户(首次办卡)工本费、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网络资源服务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1.对未退回完毕的多收价款525294.00元予以没收(大写伍拾贰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圆整);2.处违法来得到的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62144.00元(大写伍拾陆万贰仟壹佰肆拾肆圆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87438.0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圆整)。

  销售的“唐客一品”休闲男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不符合FZ/T73001-2016《袜子》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1.没收“唐客一品”休闲男袜10双;2.处罚款96.00元(大写玖拾陆元整);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60元(大写肆拾柒元陆角);罚没款合计143.60元(大写壹佰肆拾叁元陆角)。

  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未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码标价,向学生收取未公示的延时服务能耗费和周末素质托管能耗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没收当事人限期未退还学生的违法来得到的10728.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贰拾捌元整)。

  在2020年至2021年为学生代收、代支作业本费,但未在期末与学生(学生家长)进行据实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1.对未退回完毕的多收价款39574.1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佰柒拾肆圆壹角零分)予以没收;2.处违法来得到的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9053.10元(大写伍万玖仟零伍拾叁圆壹角零分)。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8627.20元(大写玖万捌仟陆佰贰拾柒圆贰角零分)。

  销售的肥料级过磷酸氢钙,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总砷(As)不符合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

  1.没收肥料级过磷酸氢钙259袋(共计6.475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8.75元;2.处罚款4480.00元;合计处罚没款4558.75元(大写肆仟伍佰伍拾捌元柒角伍分)。

  1.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涌新食品笑脸片(肉糜类制品)加工制作麻辣烫;2.医务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强人”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3.标识有“医务室”的手提箱内失效的医疗器械未按有效期限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并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涌新食品笑脸片3袋(共7.5千克);3.处罚款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经营的磷肥(规格:40kg/袋)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总汞(Hg)不符合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依据(SCSG-ZY-607-2022)四川省磷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1.处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0元;罚没款合计3100元(大写叁仟壹佰元整)。